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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财经法规知识点结算

时间: 文桦2 其它答案

  银行会计结算风险的防范是银行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的商业银行常常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的情况,都是银行会计结算风险所导致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6财经法规知识点总结:结算,欢迎参考阅读!

  2016财经法规知识点第二章、结算

  28.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29.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0.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3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32.(1)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③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④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⑤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33.(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①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②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③守法合规原则。

  ④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35.(1)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的特征:①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②票据是设权证券;③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的功能:①支付功能;②汇兑功能;③信用功能;④结算功能;⑤融资功能。

  (4)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5)票据当事人:

  ①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②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6)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①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②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③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④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36.(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7.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8.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票据法》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9.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H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0.签发支票的办理要求: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4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42.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43.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③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44.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45.(1)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3)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46.(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普通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银行本票”$J-字74;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的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欠缺上列六项内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7.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限定额度。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6)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人其账户。

  (7)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48.(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汇款人名称;⑥汇人地点、汇入行名称;⑦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⑧委托E1期;⑨汇款人签章。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人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49.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按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

  50.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51.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开证行决定受理开证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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