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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

时间: 文桦2 其它答案

  2016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根据《立法法》,会计法律的效力最高,以下依次为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我国的会计管理形成了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

  3.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1)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

  (2)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会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对地方的会计管理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3)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

  4.我国目前的会计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5.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①《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②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6.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7.《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对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8.《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此外,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9.会计档案管理:

  (1)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期限分为3年、5年、1O年、15年和25年五类。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10.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1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

  (4)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有预防保护作用、服务促进作用和评价鉴定作用。

  12.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13.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

  (2)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①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14.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和实行代理记账三种。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15.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建立轮岗制度。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16.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金核算岗位;往来结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经营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17.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18.交接的程序: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19.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20.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2)信息化管理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①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②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③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④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⑤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⑥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⑦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3)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4)变更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况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5)调转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6)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7)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8)定期换证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9)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10)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①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21.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2.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

  23.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给予行政处分;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⑤追究

  刑事责任。

  2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5.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

  26.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7.《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2016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

  28.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29.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0.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3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32.(1)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③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④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⑤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33.(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①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②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③守法合规原则。

  ④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35.(1)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的特征:①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②票据是设权证券;③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的功能:①支付功能;②汇兑功能;③信用功能;④结算功能;⑤融资功能。

  (4)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5)票据当事人:

  ①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②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6)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①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②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③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④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36.(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7.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8.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票据法》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9.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H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0.签发支票的办理要求: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4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42.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43.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③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44.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45.(1)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3)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46.(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普通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银行本票”$J-字74;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的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欠缺上列六项内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7.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限定额度。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6)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人其账户。

  (7)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48.(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汇款人名称;⑥汇人地点、汇入行名称;⑦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⑧委托E1期;⑨汇款人签章。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人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49.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按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

  50.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51.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开证行决定受理开证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2016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52.(1)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形式。税收的作用如下:

  ①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②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③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④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2)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53.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这是税收最常见的一种分类方法):

  ①流转税类。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②所得税类。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③财产税类。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等。

  ④行为税类。如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⑤资源税类。如现行资源税。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进行分类:

  ①工商税类。该类税收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

  ②关税类。该类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如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进行分类:

  ①中央税。如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②地方税。如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③中央地方共享税。如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的不同进行分类:

  ①从价税。如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②从量税。如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复合税。如卷烟、白酒。

  54.税法及构成要素:

  (1)税法的分类:

  ①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②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③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2)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等。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最基本的要素。

  55.增值税:

  (1)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税率外,基本税率一律为17%。

  (4)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5)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③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56.营业税:

  (1)营业税概述: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①税目。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除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4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②税率。建筑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5%~20%。已纳入“营改增”范围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执行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3)营业税征收管理:

  ①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②纳税人自建建筑物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③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④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57.消费税:

  (1)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消费税的计税主要采用三种计税方法:

  ①从价定率征收。

  ②从量定额征收。

  ③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2)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①税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即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②税率。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3)消费税征收管理:

  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58.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其基本税率为25%。

  (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①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②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a.财政拨款。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③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a.国债利息收入。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d.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④准予扣除的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⑤不得扣除的项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等。

  ⑥亏损弥补。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59.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35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每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每年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③每次收入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税率为14%。

  ①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①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7)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合理费用-财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9)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①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10)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60.下列人员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

  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

  61.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62.发票管理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63.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

  64.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65.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①直接申报;②邮寄申报;③数据电文申报;④简易申报;⑤其他方式。

  66.税款征收: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方式适用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

  (4)核定征收。核定征收适用于: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有利于加强对税源控制,减少税款流失,降低税收成本,手续也比较简单。

  (6)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税源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委托代征。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双方,降低征收成本。

  (8)其他方式。

  67.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8.税收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69.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税务代理的特点:①中介性。②法定性。③自愿性。④公正性。

  70.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③没收财产。④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⑤停止出口退税权。

  71.税务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6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72.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73.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74.国家预算的作用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75.我国国家预算级次结构是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其中,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76.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政府级次,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分为各级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汇编而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下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下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级政府的本级预算。没有下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77.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②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②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④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②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③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④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⑤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78.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①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②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③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④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⑤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①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②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③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④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⑤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79.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①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②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③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①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②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③安排预算支出。④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80.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1)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按归属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按来源

  可分为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

  ①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

  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②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2)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按主体可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预算支出按用途划分为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81.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1)预算的编制:

  ①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②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a.法律、法规。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c.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d.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e.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a.法律、法规。b.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C.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d.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e.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③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a.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b.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c.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d.地方上解的收入。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a.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b.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c.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人。d.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e.上解上级的支出。f.下级上解的收入。

  (2)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审批权: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3)预算的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①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③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82.决算: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83.预决算的监督:

  对预决算的监督可以按不同标准作不同的分类。比如,按照时间先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按照监督的内容,可以分为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对预算调整的监督、对决算的监督;按照监督的主体,则可以分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对预算、决算进行的监督,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一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实行的审计监督,等等。

  84.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政府采购的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2)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85.政府采购的原则:①公开透明原则。②公平竞争原则。③公正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

  86.政府采购具有以下功能:①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②强化宏观调控。③活跃市场经济。④推进反腐倡廉。⑤保护民族产业。

  87.《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1)集中采购优点:有利于取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取向,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缺点:难以适应紧急情况采购、难以满足用户多样性需求、采购程序复杂、采购周期较长等。

  (2)分散采购优点:有利于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手续简单。缺点: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不便于监督管理等。

  88.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89.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90.(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2)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③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3)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公众等应当在政府采购的监督中发挥应有作用。

  91.国库集中收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

  9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①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该账户。

  ②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③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④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⑤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在按规定申请设置了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使用。

  93.财政收入收缴方式、财政支出支付方式:

  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2016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

  94.(1)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行业性)、实践性、继承性和多样性等特征。

  (3)职业道德的主要作用有:促进职业活动的有序进行、对社会道德风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95.(1)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会计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①指导功能。

  ②评价功能。

  ③教化功能。

  96.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1)联系。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两者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①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②两者在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吸收。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2)区别。①性质不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很强的自律性。会计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他律性。②作用范围不同。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的内在精神世界;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反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具有很强的客观性。③表现形式不同。会计职业道德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会计法律制度是具体的、明确的、成文的规定。④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会计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⑤两者的评价标准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以会计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标准来判定其行为是否违法,而会计职业道德则以善恶为标准来判定会计人员的行为是否违背道德规范。

  97.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爱岗敬业是指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

  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①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②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③安心工作,任劳任怨。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⑤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诚实是指言行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精髓。

  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①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②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③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3)廉洁自律。廉洁是指不收受贿赂、不贪污钱财,保持清白。自律是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觉地抵制自己的不良欲望。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

  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②公私分明,不贪不占。③遵纪守法,一身正气。

  (4)客观公正。客观是指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失,但不是中庸。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①依法办事。②实事求是。③如实反映。

  (5)坚持准则。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

  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①熟悉准则。②遵循准则。③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6)提高技能。提高技能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会计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①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②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7)参与管理。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①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②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8)强化服务。强化服务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①强化服务意识。②提高服务质量。

  98.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1)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①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这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应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

  ③职业道德警示教育。职业道德警示教育是指通过开展对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的讨论,给会计人员以启发和警示。

  ④其他教育。

  (2)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接受教育的途径:①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包括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及获取会计从业资格中的职业道德教育;②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自我修养的途径:①慎独慎欲。②慎省慎微。③自警自励。

  99.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职业团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的制度和机制,齐抓共管,保证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1)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①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②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④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⑤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2)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会计职业组织起着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作用,应充分发挥中国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会计职业组织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会计职业组织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自律机制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3)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

  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并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4)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抓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重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各新闻媒体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100.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的意义:

  (1)具有促进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

  (2)裁决与教育作用。

  (3)有利于形成抑恶扬善的社会环境。

  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包括:

  (1)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会计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与约束。

  (3)激励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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