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网 > 职业资格 > 公务员考试 >

公务员行测复习宣告死亡法律常识

时间: 小龙 公务员考试

一、忌一心一意。

最近,有一些同学问,“老师,我数学运算很差,基本上一道题不会,怎么办呀?我是不是剩下来的时 间要专门复习数学运算”对此,我们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数量关系是一门对我们思维能力要求很高的学科,不是通过短短几天的努力就能得到质的飞跃的,把剩下来的时间全部用来复习数量关系,那付出和收获肯定是相当不成正比的。

二、忌一题不做。

有些觉得自己数学不太好的同学,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既然自己数学不好,那么干脆考试时把数学全都 放弃,一道题都不做,其中精力做其他部分,至于数学嘛,最后随便蒙一个就得了。这样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不可否认,数量关系部分的题目有一定难度,但是不 是所有的题目我们都不会呢?其实不是的,有些题目我们是完全可以做出来的。这就要求我们考试时还是适当拿出一点时间给数学部分,毕竟做一题就有一题的分 数。

三。要一视同仁。

对行测五大块,我们要做的就是一视同仁,每一块都不能轻言放弃。那么数量关系这一部分我们应该怎 么复习呢。这里建议大家不要再拿一本厚厚的数量关系专项教村从前往后看了,建议大家采取以题带点的方法去复习。具体来说,就是我们剩下的时间里就集中把最 近四年的数量关系真题搞明白就可以了。比如我们做13年省考第一道题,

【例】某天办公桌上台历显示是一周前的日期,将台历的日期翻到当天,正好所翻页的日期加起来是168。那么当天是几号?

A.20 B.21 C.27 D.28

它是一道考察等差数列基本公式的题目,我们除了把这道题弄明白以外,就把等差数列的基本公式及其他求和公式搞明白就可以了。

另外,对出现频率比较高的题目,我们可以重点掌握一下,比如13年省考60题

【例】某单位共有职工72人,年底考核平均分数为85分。根据考核分数,90分以上的职工评为优秀职工,已知优秀职工的平均分数为92分,其他职工的平均分数是80分,问优秀职工的人数是多少?

A.12 B.24 C.30 D.42

这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十字交叉法,在12年省考也有考察,这种方法我们就可以重点掌握一下。十字交叉法不仅对我们数学运算解题有帮助,而且许多情况下对资料分析解题也有很大帮助。

总之,对数量关系部分,我们的应对策略就是尽力就好,考试时保证把我们最近重点复习过的题型的相关题目做出来,把那些我们有明确思路的题目做出来就是我们最大的胜利。

公务员行测复习宣告死亡法律常识(篇2)

结构两分法是指从宏观上将材料进行一次或者多次的“一分为二”的切分,直至确定材料的重点内容或核心的方法。

第一步:略读材料,感知材料结构,切分重点。

注意此时不需要逐字逐句的详细阅读,旨在寻找明显的标志词。如果发现材料有明显的标志词,比如:

但是、可是、然而、却、事实上、实际上、可惜的是、遗憾的是……(转折结构)

所以、因而、因此、以至……(因果结构)

而且、更、甚至、进一步说……(递进结构)

依照标志词,判定材料的结构进行切分,并判定材料重点。转折结构的重点在转折之后,因果结构的重点在“果”,递进结构的重点在递进之后。

如果材料没有明显的标志词,很有可能是总分结构。一般“总”的部分是作者的观点、态度、倾向、评价、总结等,一般会出现在材料的首尾。而“分”的部分大多是一些生活实例、社会现象、历史材料、原因分析。

第二步:精读重点,提取主旨,比对选项。

在已经切分好,并确定重点内容的基础上,逐字逐句精读重点部分,提取主旨。如果重点部分的内容比较多,可以进行二次、三次的切分,直至确定最终的重点。然后比对选项,选择对主旨描述最准确的选项。

此种方法只适合转折、因果、递进、总分的结构,不适合其他结构。用结构两分法可以大大缩短时间,提高做题的速度和准确率。例如: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实践部门就逐步发现,在供给低保等复杂的社区保障服务时,仅凭单个部门的力量已经越来越不足以获得充分的信息了。进入21世纪以来,更多立足于民生的社区服务(如廉租房等)被推出来,这些服务的实现日益依赖多个“条线”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从这个意义说,追求部门间的协同性是未来社区服务发展的重要趋势。

最能体现文段主旨的一项是:

A、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性

B、未来的社区服务需要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C、社区服务的发展趋势

D、社区服务的实现依赖多个政府部门

【解析】答案选B。文段是典型的分总结构,首先指出复杂的社区保障服务仅靠单个部门的力量无法满足需求,然后进一步强调更多社区服务的实现依赖于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最后由“从这个意义上说”引出结论,即追求部门间的协同性是未来社区服务发展的重要趋势。A项没有提到“社区服务”,C、D项没有涉及部门之间的协同性,排除。

公务员行测复习宣告死亡法律常识(篇3)

一、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有失踪事实。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这个期限为4年,从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 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根据《民通意见》第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告失踪人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告失踪人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人。

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做出宣告死亡的决定。宣告死亡用特别程序审理,由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但没有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仍为1年。公告期满后,应当根据情况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如果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分享一点个人的经验给大家,我的笔试成绩一直都是非常好的,不管是行测还是申论,每次都是岗位第一。其实很多人不是真的不会做,90%的人都是时间不够用。公务员考试这种选人的方式第一就是考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就是考思维,第三考决策力(包括轻重缓急的决策)。非常多的人输就输在时间上,我是特别注重效率的。第一,复习过程中绝对的高效率,各种资料习题都要涉及多遍;第二,答题高效率,包括读题速度和答题速度都高效。我复习过程中,阅读和背诵的能力非常强,读一份一万字的资料,一般人可能要二十分钟,我只需要两分钟左右,读的次数多,记住自然快很多。包括做题也一样,读题和读材料的速度也很快,一般一份试卷,读题的时间一般人可能要花掉二十几分钟,我统计过,最多不超过3分钟,这样就比别人多出20几分钟,这是非常不得了的。QZZN有个帖子专门介绍速读的,叫做“得速读者得行测”,我就是看了这个才接触了速读(帖子地址按住键盘Ctrl键同时点击鼠标左键点击本行文字就链接过去了),也因为速读,才获得了笔试的好成绩。其实,不只是行测,速读对申论的帮助更大,特别是那些密密麻麻的资料,看见都让人晕倒。学了速读之后,感觉有再多的书都不怕了。另外,速读对思维和材料组织的能力都大有提高,个人觉得,拥有这个技能,基本上成功一半,剩下的就是靠自己学多少的问题了。平时要多训练自己一眼看多个字的习惯,慢慢的加快速度,尽可能的培养自己这样的习惯。有条件的朋友可以到这里用这个训练的软件训练,大概30个小时就能练出快速阅读的能力,这也是我第二个最喜欢的网站,极力的推荐给大家(一样的,按住键盘左下角Ctrl键,然后鼠标左键点击本行链接过去)。大家好好学习吧!祝大家早日上岸!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因此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没有死亡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例如:甲被宣告死亡,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甲仍在外地生存几年后去世,留有遗嘱。该遗嘱处分了家里财产,且与法定继承相冲突。此例中,甲的财产的继承应以遗嘱为准。

另外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应当撤销其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申请对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发生如下效力:

1.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已经再婚的,应当保护再婚后的婚姻关系。如果再婚后离婚、再婚后该配偶丧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应当办理复婚手续。

2.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为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请求返还原物。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存在着复杂客体犯罪,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并列的,有主有次,从而形成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是指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则是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刑法也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例如抢劫罪,立法者主要保护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予以保护。对复杂客体的犯罪来说,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缺少其中一个,就不能构成某种犯罪。例如抢劫罪,如果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没有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只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没有侵犯到公私财物所有权,都不能构成该罪。同时,在具体量刑时,不仅要考虑到行为对主要客体的侵害,而且也要考虑到对次要客体的侵害。例如,对抢劫罪的量刑,不仅要考虑到抢劫财物的数量的多少,还要考虑行为对人身所造成的损害程度。

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准备设立合伙企业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为此合伙企业法第8条作了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一方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个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指适用于法律规范的规定于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所产生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指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在于前者只针对具体人、事,效力只及特定对象,无普遍适用规范性,不可反复适用。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或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一定层次的工作人员进行流动的制度。其方式是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内容

(一)国家公务员的调任制度

调任是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具体方式之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事行为。调任是取得或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调动,可以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经培训合格后,任职,但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不能调任。同时,国家公务员也可根据个人意愿,提出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一般职务不得以调任方式补充,而对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不加职务限制。调任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调入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国家规定的编制空额。每个国家行政机关都有编制限额,任何人无权超编补充人员,只有当国家机关出现编制空缺时,才能可能以调任方式补员。这是调任(调入)的首要条件。

第二,符合回避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公务员实行回避制度。调入时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即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三,调入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具备的政治思想水平。调入人员是充实到领导职位上的,职责重大,必须具备较高政治思想水平,才能适应岗职的要求,保证其政治上的可靠性,达到调任目的。

第四,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即有政治思想水平权是一个方面,还要有相应的业务能力、领导能力,同时,根据职位对任职资格的要求,还要符合诸如年龄、职级、学历等资格条件。

第五,健康的身体。

第六,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调出行政机关而言,必须是工作不受影响,本人同意,有关组织批准。调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一,由国家行政机关按比例预留相应职位,编制年度国家公务员调入计划。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单位推荐或自荐,或政府人事部门选调。

第三,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第四,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审批调入。

第五,到行政学院或其他指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培训是调入人员任职的一个重要程序。

第六,经培训合格后的被调人员,由任免机关正式任职,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合格者,另行安排。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如属国家行政机关主动提出,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办理调出手续;如属国家公务员主动提出调离国家行政机关,应提前一定时间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调离申请,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报请任免机构批准。经批准同意的,办理调出手续。这两种方式离开国家公务员队伍均不再保留其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国家公务员转任制度

转任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公务员系统内的流运。通过转任,达到人与职位最佳配置。

国家公务员的转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调动。只有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才能通过转任方式转换到另一工作职位上。

二是符合回避规定。即国家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的配偶的父母)关系,不得通过转任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监察、审计、人事、财力工作。

三是符合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和条件。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转任是一种内部流动制度,可跨地区、跨部门流动。由于每个职务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对任职人员有特定的条件,因此,必须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这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连续性的必要条件。

四是必须有编制空额和职位空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接受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员额限制内,同时还要符合该单位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结构的要求等。

五是具有正当理由。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需要;国家行政机关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和职数;本人难以胜任现任职位如专业知识欠缺;解决个人生活困难(如夫妻两地分居、照顾父母等)等。无正当理由不得转任。转任程序。

转任是一种行政行为,基本程序是:

行政机关要求国家公务员转任时,必须提前一定时间告知当事人转任意向,说明拟任职务的具体情况,并征求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免机关解除原职务,由新单位任免机关办理任职手续。个人申请转任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理由和拟转任单位,交任免机关审批。

(三)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制度

职位转换又称轮岗,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换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是轮换对象为担任领导职务或在某些工作性质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只有属于这个范围的国家公务员才能够通过轮换变更工作岗位。

二是必须是计划内的轮换对象。

三是必须符合轮换年限规定。

四是必须符合编制和职位数额的规定。不得超编轮换和无空缺职位轮换。

五是符合回避规定。

六是具备拟轮换职位所要求的业务能力和任职资格。同转任一样,国家公务员进行职位轮换时,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任免机关应提前一定时期告知拟轮换国家公务员,说明拟轮换职位的具体情况,并征求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任免机关分类进行审批。职位轮换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四)国家公务员的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是国家公务员内部交流方式之一。其特点计划性,时限性,到基层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任职。挂职锻炼是我党培养青年干部的优良传统和作法,我国公务员制度也将其列入交流形式之一,是对其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肯定。挂职锻炼的基本内容包括,挂职锻炼的范围,即确定哪些公务员必须要进行挂职锻炼,哪些不需要进行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时间,即挂职时限。挂职锻炼的程序。挂职锻炼的待遇。挂职锻炼的监督与执行等。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的特征:(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干部群众,不属于本罪的主体。(2)主观上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逼取口供,是指迫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这是本罪故意的关键内容,也是与其他犯罪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目的是逼取证词,不构成本罪,构成暴力取证罪;如果目的是利用司法职权报复他人,也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逼取口供的动机大多是因为急于破案、结案。(3)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所谓肉刑,是指故意地直接对人体组织或器官进行摧残以造成肉体痛苦的方法,如对人进行捆绑、殴打。所谓变相肉刑,是指使用肉刑以外的摧残、折磨人的身体、意志的方法,如长时间罚站、冻饿、昼夜连续审讯等,甚至于使用专门刑具或折磨方法进行刑讯。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立案侦查阶段的,通常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的,通常称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因为涉嫌其他犯罪而又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他们又处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地位。因此,正在服刑的罪犯本身,不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

刑讯逼供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刑讯逼供罪虽然从道义和法律上都应当作出严厉的否定评价,但人们往往考虑逼取口供是为了破案、结案的工作需要,在定罪处罚方面实际采取了较为宽大的态度。因此,尽管刑法没有明文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往往对于情节轻微的刑讯逼供行为,是不认为犯罪的。一般刑讯逼供行为手段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才实际追究刑事责任。如致被害人健康受到损害的,或者造成错案的等等。

刑讯逼供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行为人在对他人进行刑讯逼供的场合,难免具有伤害的意识和行为,因此,刑讯造成轻伤结果的,通常认为属于刑讯逼供罪应有的内容,仍然只认定为刑讯逼供罪,既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需要数罪并罚。但是如果刑讯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则超出了刑讯逼供罪的范围,所以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此,可解释为故意伤害致残、故意杀人的重行为吸收刑讯逼供的轻行为,也有解释为是由刑讯逼供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是指刑讯逼供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残疾的结果。对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残发生伤残后果的情况。如果因刑讯引起自伤、自残发生严重后果的,一般作为认定处罚刑讯逼供罪的情节考虑。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指刑讯逼供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对此,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讯过程中虽然实施了足以致人伤残的行为,但是对自己的刑讯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确实缺乏故意的,一般也只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一般的刑讯行为,即实施的刑讯行为本身不足以致人伤残,但被害人因此而自杀死亡的,不认为属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情况,一般按照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136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