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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综合考试税法知识点

时间: 炎婷2 其它答案

  注会综合考试税法知识点归纳

  综合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法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核心),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新、程序从旧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法要素: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

  税收收入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地方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保险海洋石油总部集中缴纳的归中央,其余中央60%,地方40%),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外,其余中央60%,地方40%),资源费(海洋石油归中央,其余归地方),城市维护建设费(各总部缴纳的归中央,其余归地方),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97%,其余3%和其他归地方)

  国际重复性征税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征税。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各国在税收制度上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导致的。

  纳税人所得和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综合考试税法知识点:营改增方案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当天,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解读。

  四个行业适用两档税率

  两部门负责人在答问中表示,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老合同、老项目采取过渡性措施

  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预计今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政策文件和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五项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

  目前,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2个月时间,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试点准备的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试点的如期顺利推进,帮助纳税人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平稳实现税制转换,财税部门已作部署安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准备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尽快公布。

  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做好包括政策解读、操作实务、服务措施和热点难点等在内的宣讲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是国税、地税部门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四是税务部门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

  综合考试税法知识点: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提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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